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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859/2024-0130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生成日期:    2024-01-0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宁房规字〔2018〕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防治;房屋白蚁;白蚁防治;白蚁;定级;评价信息;南京市;住房保障;房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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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房规字〔2018〕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房规字〔2018〕2号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房产(住建)局,江北新区建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管理,促进房屋白蚁防治企业诚信自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研究制定的《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星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星级管理办法》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1月20日

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星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营造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房屋白蚁防治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房屋白蚁防治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以下简称“防治企业”),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对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白蚁检查与灭治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防治企业星级管理,是指对防治企业星级信息开展的采集、计分、定级、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防治企业星级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全市防治企业星级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防治企业星级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和江北新区房屋白蚁防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防治企业星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星级信息采集

第五条防治企业星级信息采集是指防治企业主动申报星级信息和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对防治企业星级信息的登记和收集。

防治企业星级信息包含企业基本信息、防治质量、技术规范、药物安全和履行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公开承诺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防治企业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白蚁防治管理处申报星级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防治企业星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申报信息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媒体报道、工商管理、政务热线和监督检查等平台渠道,依法依规采集防治企业的星级信息。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网站是全市统一的防治企业星级信息申报网络服务平台。申报采取线上或线下受理方式,防治企业可自愿选择申报方式,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或管理服务对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  星级评价定级

第十条防治企业星级评价采取累积扣分定级和规定情形直接定级两种方式。

累积扣分定级方式以年度为周期,初始分值为100,按信用计分指标扣分,全年累积定级。分值越高,星级等级越高。

规定情形直接定级适用于有严重减分行为的防治企业。

防治企业星级计分指标由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防治企业星级级别设a、b、c、d四级。a级为优秀,年度星级评价计分为90分(含)以上;b级为良好,年度星级评价计分为70分(含)以上,不满90分;c级为一般,年度星级评价计分为40分(含)以上,不满70分; d级为差,年度星级评价计分为40分以下或者严重失信直接确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治企业,不参加本年度扣分定级:

(一)防治企业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不满一个年度的;

(二)年度内无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

(三)因涉嫌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存在其他不应当参加本年度扣分定级情形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治企业,本年度不可扣分定级为a级: 

(一)实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不满2年的;

(二)上一年度星级级别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年度内无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治企业,不再参加本年度扣分定级,直接定为d级:

(一)经判决构成犯罪的;

(二)因违规作业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以上的,或达到一般环境事件等级及以上的;

(三)违法违规,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四章  星级发布应用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网站是全市防治企业星级发布平台。

第十六条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于每年4月底之前,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发布上一年度防治企业星级评价信息。

发布的星级评价信息包括防治企业星级扣分项目、累积得分、年度级别等。

第十七条 星级评价信息公示期间,防治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星级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复核情况调整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八条年度星级评价信息发布后,发现并核实有影响该年度扣分定级情形的,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计分指标调整分值等级,于5个工作日内发布变更的星级评价信息和变更说明。

第十九条防治企业星级级别直接定为d级的,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发布星级评价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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