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859/2024-01303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宁房规字〔2018〕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防治;名录库;房屋白蚁;白蚁防治;白蚁;名录;住房保障;房产局;南京市;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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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房规字〔2018〕1号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房产(住建)局,江北新区建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促进房屋白蚁防治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1月20日
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和规范本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促进房屋白蚁防治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南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库的建立、发布和更新。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防治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对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白蚁检查与灭治的单位。
第三条名录管理遵循自愿申报、信息公开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名录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负责名录管理日常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和江北新区房屋白蚁防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名录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名录库建立
第五条申报载入名录库的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
(二)配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白蚁防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
(三)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房屋白蚁防治;
(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防治单位均可自愿申报载入名录库。
第七条防治单位申报载入名录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防治单位入库申报书;
(三)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公开承诺书。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网站是全市统一的名录库申报网络服务平台。申报采取线上或线下受理方式,防治单位可自愿选择申报方式,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或管理服务对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受理申报后,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应当登记相关信息,将申报单位载入名录库。
第三章名录库发布
第十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网站是名录库发布的网络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分别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两次定期发布名录库。
第十二条发布的名录库信息包含防治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和记娱乐app下载的联系方式、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公开承诺书和星级等信息。
第四章名录库更新
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应当建立名录库信息与防治企业星级信息联动更新机制。防治企业星级信息发生变化的,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更新名录库。
全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星级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名录库发布后,具备条件的防治单位自愿申报载入名录,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将申报单位载入并更新名录库。
第十五条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申报更新名录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名录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不再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申报移出名录库的;
(三)其它原因申报移出名录库的。
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并更新名录库。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移出名录库的,自移出之日起满半年后,防治单位可自愿重新申报载入名录库。
第十六条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应当自检查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删除相应防治单位名录并更新名录库:
(一)经判决构成犯罪的;
(二)严重失信的;
(三)因违规作业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以上的,或达到一般环境事件等级及以上的;
(四)违法违规,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应当删除情况的。
发生前款情形,自删除之日起满两年后,防治单位方可自愿重新申报载入名录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政府组织涉及房屋白蚁防治应急抢险工程,按照双方自愿原则,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在名录库中依法选取防治单位。
第十八条涉及房屋白蚁防治的服务对象提出名录服务要求的,可以依法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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