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859/2023-09467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示公告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0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宁房物字〔2022〕277号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分步释放住宅物业保修金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宁房物字〔2022〕277号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分步释放住宅物业保修金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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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房物字〔2022〕277号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分步释放住宅物业保修金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建交局、各区房产(住建)局:
受疫情影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开发项目不能按期交付。为落实中央“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及市委、市政府助企纾困相关要求,在确保物业保修金制度有效执行的前提下,现就物业保修金分步释放工作通知如下: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依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先期退还部分物业保修金:
1.项目未申请使用过物业保修金;
2.经区、街道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较好,无重大投诉、群访情况;
3.根据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项目最后一期完成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备案起,物业保修金交存已满2年的,退还交存总额的50%;交存已满3年的,退还交存总额的60%;交存已满4年的,退还交存总额的80%;先期退还的物业保修金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期满后退还的按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4.按照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公示期内无实质性投诉;
5.建设单位承诺严格履行保修责任,如该项目出现需使用物业保修金情形的,应当补齐所退还的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金退还后,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单位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取实测绘成果等保交付、保办证费用支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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